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4號
- 原告
- 國防大學
- 代表人
- 鄭德美
- 訴訟代理人
- 嚴䛱雯
- 被告
- 林翌婷
- 被告
- 張敏蓉
- 被告
- 周雄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被告林翌婷遭國防大學退學之處分,經依申訴及訴願進行行政爭訟之程序,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817 號裁定在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有理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