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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4號

原告
國防大學
代表人
鄭德美
訴訟代理人
嚴䛱雯
被告
林翌婷
被告
張敏蓉
被告
周雄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被告林翌婷遭國防大學退學之處分,經依申訴及訴願進行行政爭訟之程序,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817 號裁定在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有理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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