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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8號

抗告人
連振逢 現於台南市○○區○○○村0號(法務部

            矯正署台南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案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10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補費裁定業於102年6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雖曾具狀對補費裁定聲明異議,惟經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號駁回抗告確定。而抗告人逾上開補費裁定所定期限,迄未補繳裁判費,則其對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所提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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