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4號
- 原告
- 良林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瑞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其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102年 2月4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2年 2月5日起,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102年4月8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2年4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印文可按,原告起訴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因程序上不合法,而予駁回,則原告其餘之實體之爭執,本院自無再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