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11號
- 抗告人即債權人
- 王陳秀盆
-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
- 代表人
- 陳興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6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