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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6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政彬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潘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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