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政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代表人
- 蔡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潘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