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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4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347號

原告
陳建源
原告
曾麗卿
原告
陳奕如
原告
陳彥名
原告
陳羿妃
原告
王坤楨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鄭永祥
訴訟代理人
翁鶴銘
前列陳建源、曾麗卿、陳奕如、陳彥名、陳羿妃、王坤楨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各對原告

之裁決書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又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鄭永祥,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陳建源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原告曾麗卿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告陳奕如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KG2-863號普通重型機車、原告陳彥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MMP-3295號普通重型機車、原告陳羿妃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原告王坤楨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792-MRD號普通重型機車(下合稱系爭車輛)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因有「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下稱舉發機關)逕行舉發,填掣69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嗣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3日至107年10月12日期間向被告陳述不服,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1條第5項、第6項、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55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5日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69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罰鍰及違規記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檢舉人係原告之鄰居,並於家門前裝設監視器,拍攝原告家人之出入及一舉一動。本案之舉發地點「高雄市大寮區立德路665巷16弄」,係社區私設巷弄,並不供公眾通行,亦非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之管理道路,故本案舉發裁罰違背法令。行政處分應依誠信原則,而被告僅依檢舉人以監視器之違法照片(侵害原告個人資料隱私),即為裁罰證據,顯然裁罰處分亦屬不法而無效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

(一)原告雖辯稱「舉發地點係社區私設巷弄,並不供公眾通行,亦非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之管理道路」,惟按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略以:「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準此,該條例規範之道路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者,尚非所問。探究其立法意旨,無非係為求廣泛保障公眾通行之安全,避免因將「道路」之定義限縮於一般所熟知之公路、街道、巷衖等,而忽略其他實質上亦同供公眾通行所用之處所,進而造成保障公眾通行安全上之漏洞,故始以上開概括規定周延涵蓋之。又本件違規地點雖為私設通路,惟依交通部94年8月17日交路字第0940046120號函釋可知,封閉社區私有道路如未設置任何管制設施,無條件開放公眾通行使用,且當地警察機關亦同意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則可屬道交條例第3條之道路範圍。復觀諸採證光碟、Google地圖實景相片、高雄市都市計畫地理資訊圖可見,系爭違規地點係屬開放空間而未設置任何障礙藩籬或界標,可供不特定行人或多數人行人通行,且巷弄內尚有多棟住宅,則依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之規定,當屬「道路」無疑,原告就此主張違規地點屬私設通路非屬道路云云,顯有誤會。

(二)原告又辯稱「檢舉人以監視器之違法照片,侵害原告個人資料隱私」,惟按隱私權係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而形成,而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審諸個資法之制定係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實則寓有保障個人資訊自主權或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故有關個人所有車輛之資訊,若可藉此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自然人而涉及個人資訊或隱私,符合前述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者,固有個資法之適用,惟個人駕駛自己所有車輛於公共道路上,因已自行將相關連結資訊揭露於眾,即非屬資訊自主或隱私權保障之範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07號判決參照)。由採證光碟可見:檢舉人所使用器材拍攝視角為住家前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原告係因駕駛系爭車輛在該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時而遭該器材拍攝入鏡,其主觀上對於隱私之期待符合社會通念認為合理之範圍。原告雖質疑私人監視器之證據效力,但只要該影像並非偽造,且從影像中明顯可見違規事實,自然可作為裁罰依據;如果私人監視器畫面不能使用,那平常發生竊案、車禍或刑事案件時,員警為何要向附近商家或住家調閱監視器?在較為嚴重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私人監視器畫面,在較輕的行政裁罰交通案件中自然也可以使用,因此原告說詞並無理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16號行政判決參照)。

(三)原告再辯稱「被告僅依檢舉人以監視器之違法照片,即為裁罰證據,顯然裁罰處分亦屬不法而無效」,惟觀諸道交條例對舉發之規定,主要為該條例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就民眾檢舉之違規事實,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已明文賦予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得對於經查證屬實之交通違規行為,於事後進行舉發之權限,核此已屬機關職權舉發之範疇,且此項舉發依該條規定亦未限於特定違規行為,足認道交條例並未明文規定舉發僅限於當場舉發及逕行舉發,或僅限於特定之交通違規行為。經查原告前揭107年8月7日至107年9月4日期間之違規行為,係由檢舉人於違規人行為終了日起7日內(檢舉日:107年8月13日至107年9月10日期間)檢具科學儀器取得之蒐證影片證據資料向警政機關提出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而逕行舉發,則本件舉發程序於法即無不合。故原告所辯,實為對法令之誤解之詞,不足為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500元罰鍰」;「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4.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1.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行為時(?)道交條例第31條第5項、第6項、第48條第1項第1款【108.5.22修正公布,施行日期尚未發布】、第55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規定。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1.法律明文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5條第1款、第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法務部104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5690號函釋略以:「警察機關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之特定目的,於執行道交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規定之法定職務時,因須調查受舉發人之違規事實,爰蒐集違規行為、違規現場之照片,其內雖含有其他非受舉發人(乘客)之影像,若影像清晰且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具間接識別可能者,固仍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惟為維持該採證照片之真實性、完整性,其蒐集認屬與執行法定職務有關之必要範圍內,仍符合個資法第15條規定。至於該等個人資料之利用,即舉發單併同前揭採證照片送達被通知人,係為證明違規事實及違規當時之客觀情狀,應與警察機關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第16條規定」,該函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道交條例之意旨,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可爰用。足見民眾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1所為檢舉、員警依民眾檢舉內容舉發,均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且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員警舉發亦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均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三)經查,原告於本院調查中陳述:原告所居住的立德路665巷16弄,鄰居在其家門前裝設監視器,24小時的監控原告住宅出入,一發現有未戴安全帽或是未打方向燈等之輕微未遵守行車規定,即將影帶內容剪貼向被告機關提出檢舉。原告主張裁罰違法的主要理由為⒈裁罰所依據的照片是違法取得,因為是侵害個人隱私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取的照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適用的範圍是要供公眾通行的道路,本件檢舉的道路是立德路665巷16弄,是社區的私設巷弄,是原告以及社區的公共使用範圍,也是法定空地的一部份,並非供公眾通行的道路。被告則主張:依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字107號判決,提到如果個人駕駛自己所有車輛於公共道路上,因已自行將相關連結資訊揭露於眾,即非屬資訊自主或隱私權保障之範疇(答辯狀第7頁即本院卷一第295頁),所以符合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以證據沒有違法取得的問題,舉發地點確實是私設通路,但是依照交通部94年8月17日交路字第0940046120號函釋,如果是封閉社區的私有道路,如果未設置任何管制設施,無條件開放供公眾通行使用,就是屬於處罰條例第3條的道路範圍。這條路已經標示為立德路665巷16弄,表示是公眾都可以使用的道路,原告行駛在這條道路上,還是要受到處罰條例的適用等語。是本件之爭執點在於(1)以監視器取得之證據,是否可以做為警察舉發交通違規之證據(2)系爭舉發地點是否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規定之道路(3)檢舉人所提出之監視器是否無證據能力,系爭違規照片是否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分述如下:

(1)以監視器取得之證據,是否可以做為警察舉發交通違規之證據: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等,當然也包括了可以運用監視錄影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違規進而裁罰的部分,而監視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規定,警察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裝設監視器,作為維護治安所用,且監視器仍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所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之證據,故監視器可以作為刑事治安案件之證據,依舉證以明輕,亦當可以作為舉發交通違規之證據。

(2)系爭舉發地點是否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規定之道路:查,本院經函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經函覆「本市大寮區立德路665巷16弄道路屬性乙案,依其竣工圖說標示該道路為6公尺私設巷道」,有該局108年9月26日函一份附卷可參,而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則系爭舉發地點為立德路665巷16弄,已編有弄,為6公尺私設巷道,已符合上開條文所示巷衖之道路定義,且亦屬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至為明確。

(3)檢舉人所提出之監視器是否無證據能力,系爭違規照片是否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查,本件檢舉人所提出之監視器、照片所攝之地點為立德路665巷16弄,駕駛人及其車輛在道路上的行動或移動軌跡,因為是出現在公共空間,尚難認有違反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況照片所示為公共空間,乃是不特定大眾均可共見共聞,沒有合理隱私權期待可言,進而也就不能以隱私權保護為理由,否定監視器之證據能力。

(4)綜上,本件係因民眾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監視器取得,向舉發機關檢舉,且該檢舉係以科學儀器錄製翻拍,舉發機關查證後填寫舉發通知單,郵寄原告,程序上核無違誤。次查,從採證照片可知,原告有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之事實,並為原告所不爭執,堪可認定。原告雖以前詞置辯,其主張尚不可採。被告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核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於附表所示交通違規行為,被告依道交條例規定,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核無違誤,原處分即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陳建源LDG-855普通重型機車┌─┬──────┬────────┬────────────┐│編│ 裁決書字號 │ 違規時間與地點 │違規行為與處罰 ││號│ │ │ │├─┼──────┼────────┼────────────┤│1 │32-BZB068178│107年8月7日7時36│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 │分在高雄市大寮區│全帽。 ││ │ │立德路665巷16弄 │罰鍰500元。 │├─┼──────┼────────┼────────────┤│2 │32-BZB068759│107年8月14日7時 │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 │41分在高雄市大寮│全帽。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500元。 ││ │ │弄 │ │├─┼──────┼────────┼────────────┤│3 │32-BZB068610│107年8月15日16時│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17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4 │32-BZB068429│107年8月16日7時 │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 │42分在高雄市大寮│全帽。 ││ │ │區立德路665巷16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弄 │罰鍰800元。 │├─┼──────┼────────┼────────────┤│5 │32-BZB068430│107年8月16日7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42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6 │32-BZB069026│107年8月16日11時│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49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7 │32-BZB068535│107年8月17日8時 │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 │ │44分在高雄市大寮│帽。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500元。 ││ │ │弄 │ │├─┼──────┼────────┼────────────┤│8 │32-BZB068536│107年8月17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44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9 │32-BZB068541│107年8月18日11時│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13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10│32-BZB068543│107年8月19日9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12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11│32-BZB069028│107年8月20日7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43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 │弄 │全帽。 ││ │ │ │罰鍰1,400元,並記違規點 ││ │ │ │數1點。 │├─┼──────┼────────┼────────────┤│12│32-BZB068984│107年8月21日8時 │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 │在高雄市大寮區立│全帽。 ││ │ │德路665巷16弄 │罰鍰500元。 │├─┼──────┼────────┼────────────┤│13│32-BZB069429│107年9月4日14時 │機車附載物品未依規定。 ││ │ │33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弄 │ │└─┴──────┴────────┴────────────┘附表二:曾麗卿AHY-0692自用小客車┌─┬──────┬────────┬────────────┐│編│ 裁決書字號 │ 違規時間與地點 │違規行為與處罰 ││號│ │ │ │├─┼──────┼────────┼────────────┤│1 │32-BZB068180│107年8月15日7時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 │ │55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弄 │ │├─┼──────┼────────┼────────────┤│2 │32-BZB068280│107年8月15日7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55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附表三:陳奕如9169-R3自用小客車、KG2-863普通重型機車┌─┬──────┬────────┬────────────┬──────────┐│編│ 裁決書字號 │ 違規時間與地點 │違規行為與處罰 │車號 ││號│ │ │ │ │├─┼──────┼────────┼────────────┼──────────┤│1 │32-BZB068769│107年8月14日17時│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9169-R3自用小客車 ││ │ │3分在高雄市大寮 │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 │弄 │ │ │├─┼──────┼────────┼────────────┼──────────┤│2 │32-BZB068531│107年8月17日7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9169-R3自用小客車 ││ │ │49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3 │32-BZB068533│107年8月17日7時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9169-R3自用小客車 ││ │ │50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 │弄 │ │ │├─┼──────┼────────┼────────────┼──────────┤│4 │32-BZB068542│107年8月18日18時│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9169-R3自用小客車 ││ │ │22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 │弄 │ │ │├─┼──────┼────────┼────────────┼──────────┤│5 │32-BZB068620│107年8月22日7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9169-R3自用小客車 ││ │ │39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 │1點。 │ │├─┼──────┼────────┼────────────┼──────────┤│6 │32-BZB069010│107年8月22日7時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9169-R3自用小客車 ││ │ │40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 │弄 │ │ │├─┼──────┼────────┼────────────┼──────────┤│7 │32-BZB068621│107年8月23日16時│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9169-R3自用小客車 ││ │ │20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 │1點。 │ │├─┼──────┼────────┼────────────┼──────────┤│8 │32-BZB069011│107年8月23日16時│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9169-R3自用小客車 ││ │ │21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 │弄 │ │ │├─┼──────┼────────┼────────────┼──────────┤│9 │32-BZB069172│107年8月27日17時│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9169-R3自用小客車 ││ │ │31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 │1點。 │ │├─┼──────┼────────┼────────────┼──────────┤│10│32-BZB069173│107年8月27日17時│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9169-R3自用小客車 ││ │ │31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 │ │ ││ │ │ │ │ │├─┼──────┼────────┼────────────┼──────────┤│11│32-BZB069223│107年8月29日17時│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9169-R3自用小客車 ││ │ │19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 │弄 │ │ │├─┼──────┼────────┼────────────┼──────────┤│12│32-BZB068832│107年8月21日6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KG2-863普通重型機車 ││ │ │36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13│32-BZB068641│107年8月22日11時│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KG2-863普通重型機車 ││ │ │36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 │1點。 │ │├─┼──────┼────────┼────────────┼──────────┤│14│32-BZB068642│107年8月23日6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KG2-863普通重型機車 ││ │ │33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 │1點。 │ │├─┼──────┼────────┼────────────┼──────────┤│15│32-BZB069256│107年8月31日10時│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KG2-863普通重型機車 ││ │ │7分在高雄市大寮 │帽。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500元。 │ ││ │ │弄 │ │ │└─┴──────┴────────┴────────────┴──────────┘附表四:陳彥名M6V-335普通重型機車、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編│ 裁決書字號 │ 違規時間與地點 │違規行為與處罰 │車號 ││號│ │ │ │ │├─┼──────┼────────┼────────────┼──────────┤│1 │32-BZB068215│107年8月9日6時9 │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M6V-335普通重型機車 ││ │ │分在高雄市大寮區│全帽。 │ ││ │ │立德路665巷16弄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 │ │罰鍰800元。 │ │├─┼──────┼────────┼────────────┼──────────┤│2 │32-BZB068762│107年8月14日6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6V-335普通重型機車 ││ │ │39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3 │32-BZB068609│107年8月15日6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6V-335普通重型機車 ││ │ │46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4 │32-BZB068761│107年8月14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4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5 │32-BZB068611│107年8月15日18時│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20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6 │32-BZB068552│107年8月16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6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7 │32-BZB068522│107年8月17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6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8 │32-BZB069025│107年8月20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8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9 │32-BZB068831│107年8月21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6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10│32-BZB068634│107年8月22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7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 │1點。 │ │├─┼──────┼────────┼────────────┼──────────┤│11│32-BZB068635│107年8月23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9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 │1點。 │ │├─┼──────┼────────┼────────────┼──────────┤│12│32-BZB068999│107年8月24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8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13│32-BZB069000│107年8月26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9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14│32-BZB069222│107年8月30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MMP-3295普通重型機車││ │ │8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附表五:陳羿妃570-HFS普通重型機車┌─┬──────┬────────┬────────────┐│編│ 裁決書字號 │ 違規時間與地點 │違規行為與處罰 ││號│ │ │ │├─┼──────┼────────┼────────────┤│1 │32-BZB068120│107年8月7日9時29│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 │分在高雄市大寮區│全帽。 ││ │ │立德路665巷16弄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 │罰鍰800元。 │├─┼──────┼────────┼────────────┤│2 │32-BZB068218│107年8月14日6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13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3 │32-BZB068212│107年8月14日6時 │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 │15分在高雄市大寮│全帽。 ││ │ │區立德路665巷16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弄 │罰鍰800元。 │├─┼──────┼────────┼────────────┤│4 │32-BZB068763│107年8月14日7時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45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弄 │ │├─┼──────┼────────┼────────────┤│5 │32-BZB068764│107年8月14日7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45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6 │32-BZB068612│107年8月15日11時│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35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7 │32-BZB068472│107年8月16日17時│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19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口 │1點。 │├─┼──────┼────────┼────────────┤│8 │32-BZB068526│107年8月16日17時│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 │19分在高雄市大寮│全帽。 ││ │ │區立德路665巷16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弄 │罰鍰800元。 │├─┼──────┼────────┼────────────┤│9 │32-BZB068528│107年8月17日7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3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弄 │1點。 │├─┼──────┼────────┼────────────┤│10│32-BZB068527│107年8月17日7時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54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弄 │ │├─┼──────┼────────┼────────────┤│11│32-BZB068539│107年8月18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28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 │弄 │點。 │├─┼──────┼────────┼────────────┤│12│32-BZB068544│107年8月19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30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 │弄 │點。 │├─┼──────┼────────┼────────────┤│13│32-BZB069117│107年8月19日8時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30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弄 │ │├─┼──────┼────────┼────────────┤│14│32-BZB069024│107年8月20日6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37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 │弄 │點。 │├─┼──────┼────────┼────────────┤│15│32-BZB068830│107年8月21日8時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2分在高雄市大寮 │罰鍰300元。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弄 │ │├─┼──────┼────────┼────────────┤│16│32-BZB069233│107年8月25日7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42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 │ │點。 │├─┼──────┼────────┼────────────┤│17│32-BZB069234│107年8月25日8時 │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 │4分在高雄市大寮 │全帽。 ││ │ │區立德路665巷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 │罰鍰800元。 │├─┼──────┼────────┼────────────┤│18│32-BZB069032│107年8月27日7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50分在高雄市大寮│。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 │弄 │點。 │├─┼──────┼────────┼────────────┤│19│32-BZB069033│107年8月27日7時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 │50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弄 │ │└─┴──────┴────────┴────────────┘附表六:王坤楨D8-3799自用小客車、792-MRD普通重型機車┌─┬──────┬────────┬────────────┬──────────┐│編│ 裁決書字號 │ 違規時間與地點 │違規行為與處罰 │車號 ││號│ │ │ │ │├─┼──────┼────────┼────────────┼──────────┤│1 │32-BZB068216│107年8月8日12時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D8-3799自用小客車 ││ │ │24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 │弄 │ │ │├─┼──────┼────────┼────────────┼──────────┤│2 │32-BZB068523│107年8月16日8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792-MRD普通重型機車 ││ │ │37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3 │32-BZB068524│107年8月16日8時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792-MRD普通重型機車 ││ │ │37分在高雄市大寮│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 │弄 │ │ │├─┼──────┼────────┼────────────┼──────────┤│4 │32-BZB068537│107年8月17日9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792-MRD普通重型機車 ││ │ │2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5 │32-BZB068538│107年8月17日9時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792-MRD普通重型機車 ││ │ │2分在高雄市大寮 │罰鍰300元。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 │ ││ │ │弄 │ │ │├─┼──────┼────────┼────────────┼──────────┤│6 │32-BZB068540│107年8月18日9時 │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792-MRD普通重型機車 ││ │ │42分在高雄市大寮│。 │ ││ │ │區立德路665巷16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 ││ │ │弄 │1點。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4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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