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283號
- 原告
- 許亦伶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張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翁鶴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108年度交字第283號裁定有脫漏,茲依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抗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108年度交字第283號裁定,經原告於台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抗字第10號案件中聲請就該裁定有關上訴、抗告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補充判決,經該院轉由本院卓裁,爰依首揭規定,依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