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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385號

原告
楊秀琴
被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翁鶴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1月13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22日21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高雄市三民區德山街30巷20弄口,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曾依第67條第2、3項規定吊銷駕照不得考領駕照期間計達6年以上」之違規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嗣原告於應到案日期前之108年9月20日向被告陳述不服,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第4項規定,於108年11月13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自112年4月18日起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因為違規被員警取締沒有駕照,然後被認為有酒駕,被員警酒測好多次都沒有成功;員警說要抽血,原告說可以,然後被帶到派出所就被拒測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原告雖辯稱「因為違規被員警取締,然後被認為有酒駕,被員警酒測好多次都沒有成功」,惟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檢視舉發員警職務報告略以:「原告行駛興隆街西向東紅燈左轉建元路北向南闖紅燈,而後行駛至建元路北向南車道又大幅度轉彎偏移車體,其行駛路徑明顯違規且有相當客觀合理事證足以證實原告注意力顯著降低(違規闖紅燈、大幅度無意識轉彎偏移),據此顯然合致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訂定之攔停標準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經攔查後果然發現原告全身酒氣,當場施以酒精濃度檢測」。依前揭員警證述內容,足認員警依原告狀態(違規闖紅燈、大幅度無意識轉彎偏移)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依客觀合理判斷該車輛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且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進而要求原告進行酒測,乃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為,原告自有配合進行酒測之義務。揆諸前揭道路交通法規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再按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以其實質作為判斷,是汽車駕駛人雖未明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但竟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藉以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處罰者,或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均應屬之,以免影響公權力行使及執法公平性。是以,交通部民國90年8月14日(90)交路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均明示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復經檢視採證影片(檔名末3碼為001開始,依序播放)可見:畫面時間21:48:25-原告進行第1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21:48:32-原告進行第2次吹氣失敗(刻意壓低頭吹氣)、21:49:15-原告進行第3次吹氣失敗(刻意壓低頭吹氣)、21:49:26-原告進行第4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小姐,妳都沒有吹進去,告訴妳,拒測第一罰18萬,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強制參加違規道安講習,之後又陸續吹氣失敗、21:52:14-員警:第3次告訴妳,第一罰18萬,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參加道安講習,之後又陸續吹氣失敗、21:56:45-員警:小姐,還是妳要同意到醫院抽血?原告:好啊,我去抽血好了,好不好。員警:抽血數值更高,妳要抽血齁?原告:沒關係啊、22:01:01-員警:妳的拒測就是18萬,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強制參加道安講習,之後又陸續吹氣失敗、22:05:27-員警:拒測就是罰18萬,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還有參加道安講習,之後又陸續吹氣失敗、22:06:26-員警列印酒測單…影片結束。依前揭說明,足認員警已完整告知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對酒精濃度測試器吹氣多次都無法完成吹氣讀取等(未持續吹氣5秒或中途吹氣斷氣或將舌頭頂住吹管等動作),堪認其為消極虛應酒測之舉,參諸上開函釋,自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無訛。原告又辯稱「員警說要抽血,我說可以,然後被帶到派出所就被拒測」,惟按「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並非因肇事而遭員警施以酒測,本即無前揭「強制」抽血檢測規定之適用。且消極不配合酒測之行為態樣不一,具體個案中之行為人是否消極拒絕接受酒測,乃事實認定問題,員警以原告消耗多時亦無法感應原告之吹氣據以認定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即足以認定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之違規事實,亦無須強制抽血始得認定。是原告所執「員警不同意抽血」之任意指摘及個人主觀事由而論斷舉發程序不合理,自無足採。是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0,000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2.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29條第4項、第30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第43條第2項、第3項、第45條第3項、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後段、第62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2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6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警察機關對汽車駕駛人施以酒 精濃度測試檢定(下稱酒測),目的乃為取得經科學儀器驗證之證據資料,以查明汽車駕駛人是否有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駛汽車之交通違章行為,或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項之公共危險犯罪行為。因此酒測程序本質上乃同時針對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證據調查程序,為免法治國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不自證己罪之基本原則,遭到立法技術頻以行政罰制裁條款方式架空,令我國刑事被告此程序基本權形同虛設。在此前提下,警察機關方得盤查符合上開條件之交通工具駕駛人,並對駕駛人要求接受酒測,且應先行勸導、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加以處罰(司法院釋字第535、699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法官諭知當庭勘驗播放採證光碟:一、檔案名稱2019_0822_214825_001畫面時間21:48:25﹍原告第1次吹氣失敗(未對吹嘴集中吹氣故發出噗噗聲)。員警告知原告不能這樣吹氣。21:48:32﹍原告第2次吹氣失敗(壓低頭吹氣,仍發出噗噗聲)。員警告知原告不要刻意低頭或用牙齒去抵住吹嘴。21:48:40﹍員警告知原告拒測要罰最高罰、扣車、參加道安講習、吊銷駕照。21:48:50﹍員警告知原告吹氣要含著吹嘴、牙齒不要故意靠在吹嘴,並告知現有在錄影、原告這樣是消極不配合。21:49:14﹍原告第3次吹氣失敗(壓低頭吹氣)。21:49:26﹍原告第4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小姐,妳都沒有吹進去,告訴妳,拒測第一罰18萬,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強制參加違規道安講習。21:49:42﹍原告第5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發出噗噗聲)。21:49:54﹍員警:第2次告知你了,如果你再不吹,我們就按拒測。21:50:05﹍員警示範原告正確的吹氣方法。21:50:10﹍原告第6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21:50:13﹍員警:你都不要吹是不是,(原告第7、8次吹氣失敗),你要不要吹,就18萬了啦,就拒測18萬。21:50:25﹍原告第9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發出噗噗聲),員警:我有叫你停了嗎,你幹嘛停,你故意的嘛。21:50:36﹍原告第10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發出噗噗聲),員警:再撐久一點。21:50:41﹍原告第11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並把吹嘴弄掉),員警:你要弄掉幾個啦。21:51:02﹍原告第12次吹氣失敗(仰頭),員警:你都不吹。21:51:12﹍原告第13次吹氣失敗(頭往下壓、發出噗噗聲)。二、檔案名稱2019_0822_215126_00221:51:26﹍原告第14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有叫你停嗎?21:51:31﹍原告第15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發出噗噗聲),員警:不要用牙齒靠著啦。21:51:37﹍原告第16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21:51:40﹍原告第17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你為什麼要停?21:51:46﹍原告第18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有叫你停嗎?你就故意不測的嘛。21:51:52﹍原告:我沒有不測。21:51:57﹍原告第19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你就故意不測嘛,太明顯了。21:52:02﹍員警:問你最後一次,你要不要測?21:52:12﹍員警:第3次告知你,拒測第一罰18萬,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參加道安講習,如果是5年內就加罰18萬,等於36萬的罰鍰。21:52:48﹍原告第20次吹氣失敗。21:53:26﹍原告第21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21:53:43﹍原告第22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你都故意的啊。21:53:50﹍原告第23次吹氣失敗(頭往下壓又上仰,把吹嘴咬起來),員警:你就故意把吹嘴咬下來。三、檔案名稱2019_0822_215426_003 21:54:29﹍原告第24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有叫你停嗎?你故意停下來的嘛。21:54:41﹍原告第25次吹氣失敗,原告:咬到舌頭了。員警:你舌頭不要伸出來就不會碰到。21:54:53﹍原告第26次吹氣失敗,員警:根本沒吹21:55:03﹍原告第27次吹氣失敗(頭往上仰)。21:55:16﹍原告第28次吹氣失敗,原告:我真的吹得很辛苦。21:55:40﹍員警拿杯水給原告,原告漱口。21:56:16﹍原告第29次吹氣失敗(吹氣不連續,可以看到原告用牙齒抵住吹嘴),員警:你為什麼要分2次,叫你1次嘛,你的牙齒到底在幹嘛?21:56:38﹍原告第30次吹氣失敗(仰頭),員警:還是你同意到醫院抽血?21:56:47﹍原告:好啊,去抽血好了。21:56:50﹍員警:抽血數值更高,你確定要抽血嗎?21:56:52﹍原告:沒關係啊。21:57:01﹍原告第31次吹氣失敗,員警:不要故意用牙齒,我剛就看到你故意用牙齒擋住吹嘴。21:57:17﹍原告第32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你又故意用牙齒擋住了。21:57:20﹍原告第33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21:57:24﹍原告第34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接續下段四】、末發出噗噗聲)。四、檔案名稱2019_0822_215726_00421:57:39﹍原告第35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末發出噗噗聲),員警:你舌頭出來幹嘛啦?21:57:48﹍原告:我在民族路一吹就過了啊。21:57:52﹍原告第36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你的舌頭又堵住了啦。21:58:00﹍原告:你讓我抽血好了、好不好?21:58:04﹍原告第37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原告:你讓我抽血好了。21:58:17﹍原告第38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頭部扭動),原告:你讓我抽血。員警:為什麼頭要一直扭?頭不要扭。21:58:35﹍原告第39次吹氣失敗(頭部扭動、末發出噗噗聲、嘴巴離開吹嘴),員警:你到底在幹嘛?你頭不要動。21:58:45﹍原告第40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仰頭)。21:59:02﹍原告第41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原告:你讓我抽血好不好?21:59:15-21:00:01﹍員警告知原告吹氣不要抖嘴唇。並示範如何正確吹氣。22:00:15﹍原告第42次吹氣失敗,員警:你不要斷,你為什麼一直噗噗,這樣不行。五、檔案名稱2019_0822_220026_005 22:00:32﹍原告第43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22:00:39﹍原告第44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誰叫你停的?22:00:43﹍原告第45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咬掉吹嘴)。22:00:58﹍員警:告訴你最後一次,拒測18萬、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強制參加道安講習。最後一次讓你試,失敗直接拒測。22:01:12﹍原告第46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拒測,你吹氣失敗、拒測。22:02:10﹍員警:你要不要測啦?你要測就好好測,不要在那邊扭頭怪招一堆、故意把吹嘴扯斷、不然就用牙齒來堵、不然用舌頭來把它踢開、招數一大堆,拒測沒有比較輕啦。22:02:26﹍原告:我喝3罐海尼根。22:02:40﹍原告:我沒有拒測、我每次都有測啊。22:02:45﹍員警:你剛那樣的消極不配合就是拒測了。六、檔案名稱2019_0822_220326_006 22:03:48﹍原告第47次吹氣失敗(有抵住吹嘴的動作),員警:你牙齒在幹嘛啦,你為什麼要用頭推吹嘴?22:04:05﹍原告第48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員警:不要抖嘴唇。22:04:30﹍原告第49次吹氣失敗(根本未含穩吹嘴、頭部晃動、發出噗噗聲)。22:05:01﹍原告第50次吹氣失敗(仰頭、發出噗噗聲)。22:05:06﹍員警:好啦、全部都罰啦,拒測。22:05:25﹍員警:你現在拒測就是罰18萬、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照、參加道安講習,就這樣、拒測。22:05:47﹍員警列印拒測單。七、檔案名稱2019_0822_220626_007 22:07:10-22:08:29﹍原告在拒測單上簽名。22:09:03﹍影片結束。有上開勘驗筆錄一份附卷可參,則依上開勘驗筆錄有記載「21:56:38﹍原告第30次吹氣失敗(仰頭),員警:還是你同意到醫院抽血?21:56:47﹍原告:好啊,去抽血好了。」,「21:56:50﹍員警:抽血數值更高,你確定要抽血嗎?21:56:52﹍原告:沒關係啊。」,「21:58:00﹍原告:你讓我抽血好了、好不好?」,「21:58:04﹍原告第37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原告:你讓我抽血好了。」,「21:58:17﹍原告第38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頭部扭動),原告:你讓我抽血。」,「21:59:02﹍原告第41次吹氣失敗(吹氣不足5秒),原告:你讓我抽血好不好?」,是舉發員警已自動表明是否同意到醫院抽血?,原告已當場表明同意,且陸續表明五次願意到醫院抽血。查,被告雖陳述:「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並非因肇事而遭員警施以酒測,本即無前揭「強制」抽血檢測規定之適用等語。惟查,本件係由舉發員警當場自動表明是否同意到醫院抽血?則原告已當場表明同意,且陸續表明五次願意到醫院抽血,是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之規定係屬在具有上開要件下,員警在未取得原告同意之下,可以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如員警已自動表明是否同意到醫院抽血,原告已當場表明同意之情形,即不以必須符合上開要件,始得以抽血方式測試檢定,故原告已當場表明同意之情形有五次之多,即得作為本件判斷原告是否有拒絕酒測之判斷標準,按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加以處罰,係以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為其構成要件,本件舉發員警已自動表明是否同意到醫院抽血測試檢定,原告已陸續表明同意至醫院抽血測試檢定,實難再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測之情形,堪已認定。被告雖主張:原告多次以短吹氣即吹氣不足5秒、用舌頭及牙齒抵住吹嘴等方式消極不配合酒測,員警也已經告知拒測法律效果,本件原告有拒絕酒測的違規事實等語。惟查,喝酒者致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始會有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測試檢定,顯見喝酒者,應存有部分人無法完成吹氣測試檢定,是尚難認定原告係不配合吹氣測試檢定,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採酌。綜上所述,尚難認定原告有拒絕酒測檢定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被告自不得對之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予以裁罰。

六、綜上,本件員警舉發時已當場自動表明是否同意到醫院抽血?原告已當場表明同意,且陸續表明五次願意到醫院抽血,尚難認定原告有拒絕酒測檢定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原處分以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亦以裁罰,顯屬違法,自應予撤銷。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