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3號
- 原告
- 陳錦凡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竹縣,而原告住、居所地亦在新竹縣,違規行為地在高雄市楠梓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並衡酌原告所載指定送達處所在高雄市楠梓區,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