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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7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3號

原告
陳錦凡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竹縣,而原告住、居所地亦在新竹縣,違規行為地在高雄市楠梓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並衡酌原告所載指定送達處所在高雄市楠梓區,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7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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