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8號
- 抗告人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代表人
- 伏和中
- 送達代收人
- 蔡孟珊
林志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士鏞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3日本院108年度行執字第7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