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4號
- 原告
- 蘇秀山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簡易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4日109年度簡字第2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9年3月11日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之同居人、受僱人代為收受,故而將該裁定寄存送達於普仁派出所。因此,原告至遲應於109年3月31日依命補繳裁判費,惟原告迄今未予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最後查詢日期109年4月20日)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