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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4號

原告
蘇秀山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表人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簡易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4日109年度簡字第2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9年3月11日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之同居人、受僱人代為收受,故而將該裁定寄存送達於普仁派出所。因此,原告至遲應於109年3月31日依命補繳裁判費,惟原告迄今未予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最後查詢日期109年4月20日)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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