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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7號

檢舉獎金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謝琬萍

上訴人
即原告
Z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檢舉獎金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 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檢舉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