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0號
- 原告
- 周上鈞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