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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79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一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204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曾一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虎頭鉗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一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3 月中旬某日23時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作為兇器之虎頭鉗1 支,前往高雄市梓官區○○○段378 之1 號處,在嘉蚵高幹#21 右8 左6A 1-2之電線桿上,持上開虎頭鉗竊得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1 捆。嗣經曾一哲於100 年4 月21日主動向警方自首供出前開犯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本案被告曾一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曾一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龍輝於警詢中及偵訊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台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轄內配電器材失竊明細表、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及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攜帶前往現場之虎頭鉗,已足以剪斷電纜線,顯見其質地堅硬,客觀上自屬於足以殺傷人之生命、身體之器械,而屬兇器甚明。次按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定從重處斷,電業法第105 條定有明文。電業法第105 條之規定,係在保護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用電戶,此由該法第1 條關於立法目的之規範,即得知悉,查本件被告竊取之電線,屬於台電公司所有,業據證人黃龍輝證述明確,係屬電業法所稱之一般需用供給電能之事業經營者,是上開電線應為電業法所稱之電線。是核被告曾一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竊取台電公司之電纜線,亦該當於電業法第105 條之罪,應依刑法處斷,併此敘明。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應逕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處斷,漏未論列電業法第105 條規定,尚有未合,然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予敘明。再被告於上開犯行未經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向警員供出上開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其調查筆錄附卷可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曾一哲正值青壯,四肢健全,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持上開兇器竊取台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不僅影響台電公司輸送電力功能,且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主動供出並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復斟酌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因犯罪所得之利益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扣案老虎鉗1 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實施上開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5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9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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