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8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84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成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602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 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文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文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於民國90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2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3496號判決、96年度易字第3833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5542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5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8 月、8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月確定,於98年7 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99年2 月14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已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陳文成仍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0月1 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旗山區○○○路82巷1 之1 號住處外面空地,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10月1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屏東市○○路與大連路口,因另犯搶奪案件,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