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文成所犯竊盜等10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曾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24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 年7 月、編號6 至8 曾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40號、100 年度易字第285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 年、編號9 至10曾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679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 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簡字第1756號、99年度訴字第1176號、99年度訴字第1301號、99年度易字第1040號、100 年度易字第285 號、100 年度易字第679 號判決、100 年度聲字第247 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096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840 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