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2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清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清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前科紀錄為「黃清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7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5年5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5年5 月9 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873 號、第1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及妨害風化案件,分別經同院以96年度簡字第6764號、97年度簡字第726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拘役30日確定,二罪接續執行,於97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4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284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3 月,並定應執行刑6 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第7 行「99年11月29日中午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街49號」更正為「99年11月29日中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街49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清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見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明,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而其曾有多次毒品刑事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而其生活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9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