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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43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清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案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是參照上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所示,於刑事簡易判決書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核先敘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所為100年度簡字第43974號之刑事簡易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欄內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397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則揆諸上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9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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