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43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清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案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是參照上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所示,於刑事簡易判決書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核先敘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所為100年度簡字第43974號之刑事簡易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欄內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397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則揆諸上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