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清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清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瑞因所犯如附表所列等 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判決確定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 352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清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 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