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金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邱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刑-│(年月日)├────┬─────┼────┬─────┤
│  │    │有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徒刑│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1 │毒品│9 月│99.01.07│本院99年│99.12.13  │本院99年│100.01.03 │
│  │危害│    │        │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
│  │防制│    │        │第3852號│          │第3852號│          │
│  │條例│    │        │        │          │        │          │
├─┼──┼──┼────┼────┼─────┼────┼─────┤
│2 │毒品│9 月│99.07.20│本院99年│99.12.13  │本院99年│100.01.03 │
│  │危害│    │        │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
│  │防制│    │        │第3852號│          │第3852號│          │
│  │條例│    │        │        │          │        │          │
├─┼──┼──┼────┼────┼─────┼────┼─────┤
│3 │竊盜│6 月│99.09.14│本院99年│100.01.10 │本院99年│100.01.31 │
│  │    │    │        │度簡字第│          │度簡字第│          │
│  │    │    │        │2204號  │          │2204號  │          │
├─┼──┼──┼────┼────┼─────┼────┼─────┤
│4 │竊盜│2 月│99.12.31│本院100 │100.04.28 │本院100 │100.05.23 │
│  │    │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    │    │        │第1957號│          │第1957號│          │
├─┼──┼──┼────┼────┼─────┼────┼─────┤
│5 │毒品│10月│99.12.31│本院100 │100.07.13 │本院100 │100.08.01 │
│  │危害│    │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
│  │防制│    │        │字第1144│          │字第1144│          │
│  │條例│    │        │號      │          │號      │          │
├─┼──┼──┼────┼────┼─────┼────┼─────┤
│6 │毒品│4 月│99.12.31│本院100 │100.07.13 │本院100 │100.08.01 │
│  │危害│    │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
│  │防制│    │        │字第1144│          │字第1144│          │
│  │條例│    │        │號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