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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見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見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見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35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六罪應定執行刑,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六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六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加計附表編號5 、6 所定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7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年、月├───────┬────┼──────┬────┤          │
│  │          │        │ 、日)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違反毒品危│有期徒刑│98.11.03│本院99年度審訴│99.05.24│本院99年度審│99.06.21│曾經本院以│
│1 │害防制條例│4月     │        │字第1354號    │        │訴字第1354號│        │99年度審訴│
│  │案件      │        │        │              │        │            │        │字第1354號│
├─┼─────┼────┼────┼───────┼────┼──────┼────┤判決定應執│
│  │違反毒品危│有期徒刑│98.11.03│本院99年度審訴│99.05.24│本院99年度審│99.06.21│行為有期徒│
│2 │害防制條例│7月     │        │字第1354號    │        │訴字第1354號│        │刑1年7月  │
│  │案件      │        │        │              │        │            │        │          │
├─┼─────┼────┼────┼───────┼────┼──────┼────┤          │
│  │違反毒品危│有期徒刑│99.01.24│本院99年度審訴│99.05.24│本院99年度審│99.06.21│          │
│3 │害防制條例│8月     │14時30分│字第1354號    │        │訴字第1354號│        │          │
│  │案件      │        │回溯72小│              │        │            │        │          │
│  │          │        │時內某時│              │        │            │        │          │
├─┼─────┼────┼────┼───────┼────┼──────┼────┤          │
│  │違反毒品危│有期徒刑│99.01.24│本院99年度審訴│99.05.24│本院99年度審│99.06.21│          │
│4 │害防制條例│4月     │14時30分│字第1354號    │        │訴字第1354號│        │          │
│  │案件      │        │回溯96小│              │        │            │        │          │
│  │          │        │時內某時│              │        │            │        │          │
├─┼─────┼────┼────┼───────┼────┼──────┼────┼─────┤
│  │違反毒品危│有期徒刑│99.01.30│本院99年度審簡│99.08.31│本院99年度審│99.09.20│          │
│5 │害防制條例│4月     │14時30分│字第3466號    │        │簡字第3466號│        │          │
│  │案件      │        │回溯3天 │              │        │            │        │          │
│  │          │        │內某時  │              │        │            │        │          │
├─┼─────┼────┼────┼───────┼────┼──────┼────┤          │
│  │違反毒品危│有期徒刑│99.04.26│本院99年度審訴│99.10.07│本院99年度審│99.10.25│          │
│6 │害防制條例│8月     │        │字第2782號    │        │訴字第2782號│        │          │
│  │案件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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