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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恆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恆立因詐欺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恆立因詐欺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賴恆立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係於民國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又其判決確定日分別為97年12月22日、98年8 月18日及100年10月12日,均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後,應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新舊法比較之適用(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98 號、97年度台非字第1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不得逾20年,修正為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賴恆立因詐欺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所示1 、2 等2 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1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 年1 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刑-│(年月日)├────┬─────┼────┬─────┼───┤
│  │    │有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編號1 │
│  │    │徒刑│        │        │年月日)   │        │年月日)   │、2 等│
├─┼──┼──┼────┼────┼─────┼────┼─────┤2 罪,│
│1 │偽造│3 月│93.06.25│本院97年│97.11.21  │本院97年│97.12.22  │曾定應│
│  │文書│    │        │度訴緝字│          │度訴緝字│          │執行刑│
│  │    │    │        │第109 號│          │第109 號│          │1年1月│
├─┼──┼──┼────┼────┼─────┼────┼─────┤。    │
│2 │侵占│1 年│93年3 月│本院98年│98.07.14  │本院98年│98.08.18  │      │
│  │    │    │至同年6 │度訴字第│          │度訴字第│          │      │
│  │    │    │月間    │382 號  │          │382 號  │          │      │
├─┼──┼──┼────┼────┼─────┼────┼─────┤      │
│3 │詐欺│6 月│92.11.02│本院100 │100.09.19 │本院100 │100.10.12 │      │
│  │    │,減│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  │    │為3 │        │第4725號│          │第4725號│          │      │
│  │    │月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3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