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怡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聲字第4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怡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怡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以分別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另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則兩罪即難適用該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所犯各罪,在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所犯者,均得定應執行之刑,而在最先確定之日後所犯者,即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 號、97年度台非字第26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怡欣因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4 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上開5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依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至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罪,係於首先判決確定後所犯,其聲請與附表其餘之5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號│ │ │(年月日)│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98.7.17 │本院99年│99.4.30 │本院99年│99.5.17 │ │ │防制條例│刑11月│日下午11│度審訴緝│ │度審訴緝│ │ │ │ │ │時許 │字第44號│ │字第44號│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98.8.26 │本院99年│99.4.30 │本院99年│99.5.17 │ │ │防制條例│刑11月│日下午8 │度審訴緝│ │度審訴緝│ │ │ │ │ │時許 │字第43號│ │字第43號│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98.7.17 │本院99年│99.4.30 │本院99年│99.5.17 │ │ │防制條例│刑7月 │日下午11│度審訴緝│ │度審訴緝│ │ │ │ │ │時許 │字第44號│ │字第44號│ │ ├─┼────┼───┼────┼────┼─────┼────┼─────┤ │4 │毒品危害│有期徒│98.8.26 │本院99年│99.4.30 │本院99年│99.5.17 │ │ │防制條例│刑7月 │日下午8 │度審訴緝│ │度審訴緝│ │ │ │ │ │時許 │字第43號│ │字第43號│ │ ├─┼────┼───┼────┼────┼─────┼────┼─────┤ │5 │毒品危害│有期徒│99.4.14 │本院99年│99.9.30 │本院99年│99.10.18 │ │ │防制條例│刑11月│日晚間11│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 │ │ │ │時許 │第2319號│ │第2319號│ │ ├─┼────┼───┼────┼────┼─────┼────┼─────┤ │6 │毒品危害│有期徒│99.8.3日│本院99年│99.12.2 │本院99年│99.12.20 │ │ │防制條例│刑1年 │凌晨3時 │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 │ │ │ │許 │第3819號│ │第3819號│ │ ├─┼────┼───┼────┼────┼─────┼────┼─────┤ │7 │毒品危害│有期徒│99.8.3日│本院99年│99.12.2 │本院99年│99.12.20 │ │ │防制條例│刑8月 │凌晨3時 │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 │ │ │ │許 │第3819號│ │第3819號│ │ ├─┴────┴───┴────┴────┴─────┴────┴─────┤ │編號1-4所示4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