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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怡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聲字第4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怡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怡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以分別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另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則兩罪即難適用該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所犯各罪,在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所犯者,均得定應執行之刑,而在最先確定之日後所犯者,即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 號、97年度台非字第26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怡欣因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4 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上開5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依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至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罪,係於首先判決確定後所犯,其聲請與附表其餘之5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號│        │      │(年月日)│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98.7.17 │本院99年│99.4.30   │本院99年│99.5.17   │
│  │防制條例│刑11月│日下午11│度審訴緝│          │度審訴緝│          │
│  │        │      │時許    │字第44號│          │字第44號│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98.8.26 │本院99年│99.4.30   │本院99年│99.5.17   │
│  │防制條例│刑11月│日下午8 │度審訴緝│          │度審訴緝│          │
│  │        │      │時許    │字第43號│          │字第43號│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98.7.17 │本院99年│99.4.30   │本院99年│99.5.17   │
│  │防制條例│刑7月 │日下午11│度審訴緝│          │度審訴緝│          │
│  │        │      │時許    │字第44號│          │字第44號│          │
├─┼────┼───┼────┼────┼─────┼────┼─────┤
│4 │毒品危害│有期徒│98.8.26 │本院99年│99.4.30   │本院99年│99.5.17   │
│  │防制條例│刑7月 │日下午8 │度審訴緝│          │度審訴緝│          │
│  │        │      │時許    │字第43號│          │字第43號│          │
├─┼────┼───┼────┼────┼─────┼────┼─────┤
│5 │毒品危害│有期徒│99.4.14 │本院99年│99.9.30   │本院99年│99.10.18  │
│  │防制條例│刑11月│日晚間11│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
│  │        │      │時許    │第2319號│          │第2319號│          │
├─┼────┼───┼────┼────┼─────┼────┼─────┤
│6 │毒品危害│有期徒│99.8.3日│本院99年│99.12.2   │本院99年│99.12.20  │
│  │防制條例│刑1年 │凌晨3時 │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
│  │        │      │許      │第3819號│          │第3819號│          │
├─┼────┼───┼────┼────┼─────┼────┼─────┤
│7 │毒品危害│有期徒│99.8.3日│本院99年│99.12.2   │本院99年│99.12.20  │
│  │防制條例│刑8月 │凌晨3時 │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
│  │        │      │許      │第3819號│          │第3819號│          │
├─┴────┴───┴────┴────┴─────┴────┴─────┤
│編號1-4所示4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2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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