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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全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77、3720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9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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