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啟昌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慶輝
- 選任辯護人
- 顏萬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65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600號、第208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65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正本,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7 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方慶輝。上訴人等雖於100 年7 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敘述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