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淑娟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10號)」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緝字第1277號、第133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起訴書1 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