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6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60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邵國隆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審易字第160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淑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邵國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邵國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0年6 月19日因停止戒治釋放付保護管束,於90年11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執行之處分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再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49 號判刑確定。另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1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97年度審簡字第116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8年4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與立志街口附近之泡泡龍遊藝場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00 年1 月31日凌晨1 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與立志街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