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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79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美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美雪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3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3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2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98年度審易字第26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上開2 罪接續執行,於99年9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5 月9 日晚間7 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其位於高雄市梓官區○○○路251 巷38號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5月9 日,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至警局,經徵得其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㈠、本件被告陳美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㈡、被告前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後,曾於5 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本件施用毒品行為已屬3 犯以上,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

三、證據名稱: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毒品案尿液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高雄100 年6 月1 日編號KH/2 011/00000000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見警卷第4 至5 頁)。

㈡、被告之自白。

四、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持有。是核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後,猶再施用毒品不輟,顯見其毒癮非淺,戒毒悔改之意志不堅,且其施用毒品除造成家庭負擔外,對社會秩序亦有潛在之危險及影響,惟念其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9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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