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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清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王清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叁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清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1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5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又經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89年5 月11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87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427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95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8年8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1月30日11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45巷45號2 樓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12月1 日18時20分許,王清富因騎乘機車蛇行、闖紅燈,在高雄市○鎮區○○街45巷口為警攔停盤查,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0.113 公克),並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被告王清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對照表(編號:I-470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2月22日(編號:I-470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2月1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0.113 公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前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經強制戒治及刑罰執行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且其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詐欺、搶奪、竊盜及毒品等前科,素行不佳,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參,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害,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0.113 公克),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2月15日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且包裝袋亦與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爰依毒品危害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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