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58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依億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342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宗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依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依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於民國88年7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97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3年3 月16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甫於99年1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陳依億仍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5 月4 日晚上11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路25巷1 號住處旁巷子,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5月5日中午12時40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其到場,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