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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呂明燕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昭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審訴字第332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6809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博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昭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柒叁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柒叁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昭明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4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由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69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89年1 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之89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50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本院94年度簡字第39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於96年5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0月8 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區三民區金獅湖保安宮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年月10日下午2 時20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金獅湖保安宮大門前,向某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價格,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而予以持有之。嗣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上開保安宮廁所內,為警盤查,並當場扣得上開未及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如主文所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呂明燕

    書記官 張琇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3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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