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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31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財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49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審易字第955號),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財福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財福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高雄高分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151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2 年確定,上開3 罪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5年9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日原為96年8 月6日),嗣經撤銷假釋,而其所犯上開各罪,並經法院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又15日確定,因其已執行之徒刑,逾減刑後之刑期,應以96年7 月16日已無庸再執行殘刑而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69 號判決參照)。詎其仍不知悔改,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0 年1 月27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505 號前,見無人看管之際,由林財福在旁把風,而由「阿明」以持自備之鑰匙1 支開啟車門及電門鎖之方式,竊取蔡添旺所有之車號YO-3489 號自小貨車1 輛,得手後即一同駕車離去。嗣於100 年1 月28日7 時20分許,林財福駕駛上開車輛行經高雄市○○區○○路與瓊林路口時,因駕車不慎與林木山所駕駛之車號YT-0480 號自小客車發生擦撞,「阿明」趁隙逃逸,林財福則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鑰匙1 支,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財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添旺、林木山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員警林顯志製作之職務報告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 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及照片6 張等資料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是核被告林財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意旨漏未就此部分論以共同正犯,尚有未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有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取財,竟率爾共同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於本案竊盜犯行非下手竊取之人,且所竊取之自小貨車業據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並參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鑰匙1 支,雖為「阿明」所有並用以為本件竊盜犯行之物,然依共犯共同責任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1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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