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7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79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賢德
顏濬傑原名顏正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101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審易字第1779號)
,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賢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顏濬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賢德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67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5年6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顏濬傑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71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日確定,於94年11 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李賢德、顏濬傑猶不知警惕,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及電話門號掩人耳目,客觀上亦均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或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遂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竟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或門號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李賢德於99年7 月10日17時許,在高雄市○○○路21號全家便利超商前,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英德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予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顏濬傑於99年7 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99年7 月12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交予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李賢德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及顏濬傑提供之上開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張書豪(檢察官另簽請移轉管轄)申設之「sdbn64 @ruten .com.tw 」等拍賣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及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虛偽拍賣廣告,並留下李賢德、顏濬傑上開帳戶及門號供作買家匯款及聯絡之用,致如附表所示之鄭建璽等19人均陷於錯誤,以為對方確有出售商品之真意,遂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李賢德上開郵局帳戶內(各該被害人受騙時間、方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鄭建璽等人發覺有異,分別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賢德、顏濬傑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書豪、證人即被害人鄭建璽、蔡幸育、饒素梅、陳貴其、楊琇雯、黃惠卿、王瑋婷、徐薇家、孫立蓉、連仁豪、江佩勳、方國勳、郭俐青、汪匡平、蘇文瀅、譚慧玲、雲怡真、吳柏霖、蘇琬婷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99年8 月12日高營字第0991803669號函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24日法大字第099176992 號函檢附之門號0000000000預附卡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通聯紀錄查詢單、附表所示之19名被害人提出之匯款執據、奇摩拍賣網頁及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及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李賢德單純提供其上開郵局帳戶資料(提款卡、存摺及密碼)、顏濬傑提供上開易付卡門號之行為,均並不能與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李賢德、顏濬傑2 人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故被告李賢德、顏濬傑分別提供上揭帳戶資料、易付卡門號之行為,均係對於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參照前述說明,均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李賢德、顏濬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李賢德、顏濬傑分別以一個提供上開帳戶、易付卡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附表所示之19名被害人之財物,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19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李賢德、顏濬傑分別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亦有渠等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渠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李賢德、顏濬傑犯後均坦承犯行,然渠等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從事詐騙等不法行為,竟為圖小利,率爾提供渠等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行動電話門號供來歷不明之人使用,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他人財物,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助長經濟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李賢德其前於93年間曾因提供銀行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詐騙,並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34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578 駁回上訴因而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未能記取教訓,竟又再度提供其所申辦之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惡性非輕,實難謂其犯後態度良好,及考量被害人人數及所受之損害,並兼衡渠等2 人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被害人匯款│犯罪手法 │詐騙金額│人頭電子信箱及電話 │ │號│ │時間、地點│ │(新台幣)│ │ ├─┼───┼─────┼─────────┼────┼──────────┤ │1 │鄭建璽│99年7 月12│鄭建璽於99年7月12 │2150元 │不詳 │ │ │ │日15時26分│日13時許,於奇摩拍│ │0000000000 │ │ │ │(起訴書誤│賣網站內購買1個記 │ │ │ │ │ │載為14時20│憶卡,並匯款2150元│ │ │ │ │ │分)、苗栗│至李賢德所有帳號00│ │ │ │ │ │縣後龍鎮中│000000000000號郵局│ │ │ │ │ │華路161 號│帳戶內,匯款後未收│ │ │ │ │ │『後龍郵局│到購買物品始知遭詐│ │ │ │ │ │』 │騙。 │ │ │ ├─┼───┼─────┼─────────┼────┼──────────┤ │2 │蔡幸育│99年7 月12│蔡幸育於99年7月12 │110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14時、雲│日13時許,於奇摩拍│ │0000000000 │ │ │ │林縣四湖鄉│賣網站內購買1個記 │ │ │ │ │ │文化路45巷│憶卡,並以網路ATM │ │ │ │ │ │29號 │匯款1100元至李賢德│ │ │ │ │ │ │所有上開號郵局帳戶│ │ │ │ │ │ │,匯款後未收到購買│ │ │ │ │ │ │物品始知遭詐騙。 │ │ │ ├─┼───┼─────┼─────────┼────┼──────────┤ │3 │饒素梅│99年7 月12│饒素梅於99年7月12 │39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16時06分│日14時30分許,於露│ │0000000000 │ │ │ │、高雄市新│天拍賣網站內購買高│ │ │ │ │ │興區○○路│鐵套票,並匯款390 │ │ │ │ │ │133 號『新│元至李賢德所有上開│ │ │ │ │ │田路郵局』│郵局帳戶內,匯款後│ │ │ │ │ │ │未收到購買物品始知│ │ │ │ │ │ │遭詐騙。 │ │ │ ├─┼───┼─────┼─────────┼────┼──────────┤ │4 │陳貴其│99年7 月13│陳貴其於99年7月12 │4982元 │[email protected]│ │ │ │日10時、台│日至13日某時許(起 │ │.tZ 0000000000(起訴│ │ │ │北縣中和市│訴書誤載為99年7月 │ │書誤載為000000000) │ │ │ │連城路192-│12日13時許),於奇 │ │ │ │ │ │1 號『連城│摩拍賣網站內購買香│ │ │ │ │ │路郵局』 │水、乳霜等物品共計│ │ │ │ │ │ │5樣,並匯款4982元 │ │ │ │ │ │ │至李賢德所有上開郵│ │ │ │ │ │ │局帳戶,匯款後未收│ │ │ │ │ │ │到購買物品始知遭詐│ │ │ │ │ │ │騙。 │ │ │ ├─┼───┼─────┼─────────┼────┼──────────┤ │5 │楊琇雯│99年7 月14│楊琇雯於99年7月12 │1050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9 時58分│日14時許,於露天拍│ │0000000000 │ │ │ │、台北市北│賣網站內購買高鐵套│ │ │ │ │ │投區○○街│票,並以網路ATM匯 │ │ │ │ │ │3-3 號5樓 │款10500元至李賢德 │ │ │ │ │ │ │所有上開郵局帳戶,│ │ │ │ │ │ │匯款後未收到購買物│ │ │ │ │ │ │品始知遭詐騙。 │ │ │ ├─┼───┼─────┼─────────┼────┼──────────┤ │6 │黃惠卿│99年7 月14│黃惠卿於99年7月14 │1080元 │[email protected]│ │ │ │日17時54分│日17時54分許,於奇│ │.tZ 0000000000(起訴│ │ │ │、新竹縣竹│摩拍賣網站內購買物│ │書誤載為000000000) │ │ │ │東鎮○○路│品,並以網路ATM匯 │ │ │ │ │ │2 段320 號│款1080元至李賢德所│ │ │ │ │ │1219室 │有上開郵局帳戶內,│ │ │ │ │ │ │匯款後未收到購買物│ │ │ │ │ │ │品始知遭詐騙。 │ │ │ ├─┼───┼─────┼─────────┼────┼──────────┤ │7 │王瑋婷│99年7 月15│王瑋婷於99年7月15 │504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13時55分│日13時許,於露天拍│ │0000000000 │ │ │ │、台北縣中│賣網站內購買高鐵優│ │ │ │ │ │和市○○路│惠券14套,並匯款50│ │ │ │ │ │301 巷8 弄│40元至李賢德所有上│ │ │ │ │ │10號『後龍│開郵局帳戶,匯款後│ │ │ │ │ │郵局』 │未收到購買物品始知│ │ │ │ │ │ │遭詐騙。 │ │ │ ├─┼───┼─────┼─────────┼────┼──────────┤ │8 │徐薇家│99年7 月15│徐薇家於99年7月14 │180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14時27分│日22時許,於露天拍│ │0000000000 │ │ │ │、台北市士│賣網站內購買高鐵套│ │ │ │ │ │林區○○路│票,並匯款1800元至│ │ │ │ │ │2 段70號『│李賢德所有上開郵局│ │ │ │ │ │名山郵局』│帳戶,匯款後未收到│ │ │ │ │ │ │購買物品始知遭詐騙│ │ │ │ │ │ │。 │ │ │ ├─┼───┼─────┼─────────┼────┼──────────┤ │9 │孫立蓉│99年7 月14│孫立蓉於99年7月14 │350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21時30分│日21時30分許,於露│ │0000000000 │ │ │ │、高雄市楠│天拍賣網站內購買高│ │ │ │ │ │梓區○○路│鐵套票10套,並以網│ │ │ │ │ │222 號7 樓│路ATM匯款3500元至 │ │ │ │ │ │之1 │李賢德所有上開郵局│ │ │ │ │ │ │帳戶,匯款後未收到│ │ │ │ │ │ │購買物品始知遭詐騙│ │ │ │ │ │ │。 │ │ │ ├─┼───┼─────┼─────────┼────┼──────────┤ │10│連仁豪│99年7 月14│連仁豪於99年7月14 │111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23時26分│日19時許,於露天拍│ │0000000000 │ │ │ │、台北縣三│賣網站內購買高鐵優│ │ │ │ │ │重市○○街│惠車票,並至ATM匯 │ │ │ │ │ │199 號『│款1110元至李賢德所│ │ │ │ │ │7-11』ATM │有上開郵局帳戶內,│ │ │ │ │ │ │匯款後未收到購買物│ │ │ │ │ │ │品始知遭詐騙。 │ │ │ ├─┼───┼─────┼─────────┼────┼──────────┤ │11│江佩勳│99年7 月15│江佩勳於99年7月14 │2910元(│[email protected]│ │ │ │日8 時16分│日22時許,於奇摩拍│起訴書誤│.tZ 0000000000(起訴│ │ │ │、板橋市中│賣網站內購買高鐵車│載為1080│書誤載為000000000) │ │ │ │山路1段 │票,並以銀行ATM轉 │元) │ │ │ │ │293-1 號『│帳匯款2910元至李賢│ │ │ │ │ │中國信託銀│德所有上開郵局帳戶│ │ │ │ │ │行』 │,匯款後未收到購買│ │ │ │ │ │ │物品始知遭詐騙。 │ │ │ ├─┼───┼─────┼─────────┼────┼──────────┤ │12│方國勳│99年7 月13│方國勳於99年7月13 │175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14時27分│日13時許,於露天拍│ │0000000000 │ │ │ │、高雄市新│賣網站內購買高鐵優│ │ │ │ │ │興區○○路│惠車套票,並以網路│ │ │ │ │ │33號 │ATM匯款1750元至李 │ │ │ │ │ │ │賢德所有上開郵局帳│ │ │ │ │ │ │戶,匯款後未收到購│ │ │ │ │ │ │買物品始知遭詐騙。│ │ │ ├─┼───┼─────┼─────────┼────┼──────────┤ │13│郭俐青│99年7 月13│被害人郭俐青於99年│216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15時00分│7月13日15時許,於 │ │0000000000 │ │ │ │、台北縣中│露天拍賣網站內購買│ │ │ │ │ │和市○○路│高鐵優惠車票,並以│ │ │ │ │ │736 號7 樓│網路ATM匯款2160元 │ │ │ │ │ │之8 │至李賢德所有上開郵│ │ │ │ │ │ │局帳戶,匯款後未收│ │ │ │ │ │ │到購買物品始知遭詐│ │ │ │ │ │ │騙。 │ │ │ ├─┼───┼─────┼─────────┼────┼──────────┤ │14│汪匡平│99年7 月13│汪匡平於99年7月13 │8750元 │[email protected] .tw│ │ │ │日16時36分│日13時許(起訴書誤│ │0000000000 │ │ │ │(起訴書誤│載為15時),於露天│ │ │ │ │ │載為14時)│拍賣網站內購買高鐵│ │ │ │ │ │、台北市文│假期優惠券25本,並│ │ │ │ │ │山區○○路│至郵局ATM 匯款8750│ │ │ │ │ │2段115號『│元至李賢德所有上開│ │ │ │ │ │指南郵局』│郵局帳戶,匯款後未│ │ │ │ │ │ │收到購買物品始知遭│ │ │ │ │ │ │詐騙。 │ │ │ ├─┼───┼─────┼─────────┼────┼──────────┤ │15│蘇文瀅│99年7 月14│蘇文瀅於99年7月14 │3340元 │[email protected]│ │ │ │時13時30分│日0時32分許,於奇 │ │ 0000000000 │ │ │ │(起訴書誤│摩拍賣網站內購買富│ │ │ │ │ │載為99年7 │士牌拍立得照相機1 │ │ │ │ │ │月15日8 時│台,並至超商ATM匯 │ │ │ │ │ │16分)、台│款3340元至李賢德所│ │ │ │ │ │北市南港區│有上開郵局帳戶,匯│ │ │ │ │ │昆陽街口『│款後未收到購買物品│ │ │ │ │ │7-11』ATM │始知遭詐騙。 │ │ │ ├─┼───┼─────┼─────────┼────┼──────────┤ │16│譚慧玲│99年7 月15│譚慧玲於99年7月15 │750元 │[email protected]│ │ │ │日14時46分│日14時28分許,於奇│ │.tZ 0000000000(起訴│ │ │ │、台北市士│摩拍賣網站內購買高│ │書誤載為000000000) │ │ │ │林區○○路│鐵假期樂園6一夏套 │ │ │ │ │ │190 號『士│票組,並匯款750元 │ │ │ │ │ │林地院』 │至李賢德所有上開郵│ │ │ │ │ │ATM │局帳戶,匯款後未收│ │ │ │ │ │ │到購買物品始知遭詐│ │ │ │ │ │ │騙。 │ │ │ ├─┼───┼─────┼─────────┼────┼──────────┤ │17│雲怡真│99年7 月11│雲怡真於99年7月11 │2800元 │[email protected]│ │ │ │日14時、台│日13時7分許,於奇 │ │ 0000000000 │ │ │ │北市中山區│摩拍賣網站內購買凱│ │ │ │ │ │伊通街125 │蒂貓旅行箱1只,並 │ │ │ │ │ │巷11-1 號4│以網路ATM匯款2800 │ │ │ │ │ │樓 │元至李賢德所有上開│ │ │ │ │ │ │郵局帳戶,匯款後未│ │ │ │ │ │ │收到購買物品始知遭│ │ │ │ │ │ │詐騙。 │ │ │ ├─┼───┼─────┼─────────┼────┼──────────┤ │18│吳柏霖│99年7 月12│吳柏霖於99年7月12 │2910元 │[email protected]│ │ │ │日18時59分│日0時10分許,於奇 │ │ 0000000000 │ │ │ │、台北市中│摩拍賣網站內購買富│ │ │ │ │ │山區○○路│士牌拍立得照相機1 │ │ │ │ │ │205 號5 樓│台,並至超商ATM匯 │ │ │ │ │ │ │款2910元(起訴書誤│ │ │ │ │ │ │載為2510元)至李賢│ │ │ │ │ │ │德所有帳號00000000│ │ │ │ │ │ │323141號郵局帳戶內│ │ │ │ │ │ │,匯款後未收到購買│ │ │ │ │ │ │物品始知遭詐騙。 │ │ │ ├─┼───┼─────┼─────────┼────┼──────────┤ │19│蘇琬婷│99年7 月14│蘇琬婷於99年7月14 │1080元 │[email protected]│ │ │ │日17時48分│日15時55分許,於奇│ │.tZ 0000000000(起訴│ │ │ │(起訴書誤│摩拍賣網站內購買高│ │書誤載為000000000) │ │ │ │載為15時55│鐵假期優惠券3本, │ │ │ │ │ │分)、台北│並至郵局ATM 匯款│ │ │ │ │ │市大安區忠│1080元至李賢德所有│ │ │ │ │ │孝東路4 段│上開號郵局帳戶,匯│ │ │ │ │ │107 巷9 號│款後未收到購買物品│ │ │ │ │ │『敦南郵局│始知遭詐騙。 │ │ │ │ │ │』AT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