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振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振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振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