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姿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姿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姿穎因所犯如附表所列6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姿穎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6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2186號、99年度審訴字第2841號、第3202號。又其中編號1 至4 之罪曾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1 年4 月,編號5 、6 之罪曾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刑11月),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