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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彥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彥博因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彥博因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丁彥博因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中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2 罪,於判決時並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上述3 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備註   │
│號│    │      │(年月日)│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妨害│ 2 月 │99.01.02│本院100 │100.05.19 │本院100 │100.06.13 │編號2、3│
│  │公眾│      │        │年度訴字│          │年度訴字│          │所示2 罪│
│  │往來│      │        │第11號  │          │第11號  │          │於判決時│
│  │安全│      │        │        │          │        │          │曾定應執│
├─┼──┼───┼────┼────┼─────┼────┼─────┤行刑有期│
│2 │幫助│ 3 月 │99.04.07│本院100 │100.06.16 │本院100 │100.07.13 │徒刑5 月│
│  │詐欺│      │99.05.07│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確定。  │
│  │    │      │(想像競 │第2090號│          │第2090號│          │        │
│  │    │      │ 合犯)  │        │          │        │          │        │
├─┼──┼───┼────┤        │          │        │          │        │
│3 │幫助│ 3 月 │99.05.13│        │          │        │          │        │
│  │詐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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