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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曜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曜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曜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80號、100年度簡字第162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43號、100年度簡字第2875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 備 註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毒品│有期徒│99年11月23日│本院100 │100年4月12日│本院100 │100年5月2日 │ ││ │危害│刑9月 │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 ││ │防制│ │ │字第580 │ │字第580 │ │ ││ │條例│ │ │號 │ │號 │ │ │├─┼──┼───┼──────┼────┼──────┼────┼──────┼─────┤│2 │竊盜│有期徒│99年11月23日│本院100 │100年4月28日│本院100 │100年5月23日│如易科罰金││ │ │刑6月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以新臺幣││ │ │ │ │第1622號│ │第1622號│ │1,000 元折││ │ │ │ │ │ │ │ │算1 日 │├─┼──┼───┼──────┼────┼──────┼────┼──────┼─────┤│3 │毒品│有期徒│99年12月28日│本院100 │100年5月17日│本院100 │100年6月7日 │ ││ │危害│刑9月 │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 ││ │防制│ │ │字第843 │ │字第843 │ │ ││ │條例│ │ │號 │ │號 │ │ │├─┼──┼───┼──────┼────┼──────┼────┼──────┼─────┤│4 │竊盜│有期徒│99年11月30日│本院100 │100年6月21日│本院100 │100年7月18日│如易科罰金││ │ │刑6月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以新臺幣││ │ │ │ │第2875號│ │第2875號│ │1,000 元折││ │ │ │ │ │ │ │ │算1 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2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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