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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珀暐原名張珀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珀暐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珀暐(原名「張珀瑋」)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執行完畢,係指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在所定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能認為執行完畢。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亦不得謂此部分已執行完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重定應執行之刑,再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就先前已執行部分予以扣抵,不得重複執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 號、93年度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珀暐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之罪,已先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3 、4 所示2 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1 年2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至於附表編號1 之罪所處有期徒刑5 月部分,雖先予執行完畢,仍應重定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對於被告並無不利,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宣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告 │犯罪日期├────┬─────┼────┬─────┤   備註   │
│號│    │ 刑 │(年月日)│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攜帶│5 月│99.11.07│本院99年│99.12.29  │本院99年│100.01.31 │⑴        │
│  │兇器│    │        │度易字第│          │度易字第│          │編號1 之罪│
│  │竊盜│    │        │2408號  │          │2408號  │          │於定執行刑│
│  │未遂│    │        │        │          │        │          │前,已先於│
├─┼──┼──┼────┼────┼─────┼────┼─────┤100.04.06 │
│2 │攜帶│8 月│99.12.30│本院100 │100.04.29 │本院100 │100.05.30 │易科罰金執│
│  │兇器│    │        │年度易字│          │年度易字│          │行完畢。  │
│  │竊盜│    │        │296 號  │          │296 號  │          │⑵        │
├─┼──┼──┼────┼────┼─────┼────┼─────┤編號3、4  │
│3 │施用│10月│99.12.29│本院100 │100.06.02 │本院100 │100.06.27 │所示2 罪,│
│  │一級│    │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於判決時曾│
│  │毒品│    │        │字1118號│          │字1118號│          │定應執行刑│
├─┼──┼──┼────┤        │          │        │          │1 年2 月確│
│4 │施用│5 月│99.12.29│        │          │        │          │定。      │
│  │二級│    │        │        │          │        │          │          │
│  │毒品│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0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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