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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廖華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尚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尚榮所犯如附表所載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尚榮因如附表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亦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劉尚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4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56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 、4 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施用第│有期徒│97年6 月│高雄地院97│97年9 月│          │97年10月│編號1  、2│
│  │一級毒│刑8 月│18日    │年度審訴字│25日    │  同左    │13日    │號之罪曾經│
│  │品    │      │        │第3563號  │        │          │        │本院97年度│
├─┼───┼───┼────┼─────┼────┼─────┼────┤審訴字第35│
│2│施用第│有期徒│97年6 月│高雄地院97│97年9 月│          │97年10月│63號判決定│
│  │二級毒│刑4月 │18日    │年度審訴字│25日    │  同左    │13日    │應執行有期│
│  │品    │      │        │第3563號  │        │          │        │徒刑10月確│
│  │      │      │        │          │        │          │        │定        │
├─┼───┼───┼────┼─────┼────┼─────┼────┼─────┤
│3│竊盜  │有期徒│97年5 月│高雄地院97│97年11月│          │97年12月│編號3.4 號│
│  │      │刑3月 │13日    │年度易字第│3日     │  同左    │3日     │之罪曾經本│
│  │      │      │        │1132號    │        │          │        │院97年度易│
├─┼───┼───┼────┼─────┼────┼─────┼────┤字第1132號│
│4│竊盜  │有期徒│97年6 月│高雄地院97│97年11月│          │97年12月│判決定應執│
│  │      │刑3月 │2 日    │年度易字第│3日     │  同左    │3日     │行有期徒刑│
│  │      │      │        │1132號    │        │          │        │4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8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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