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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文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聲字第4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品所犯如附表所載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品因如附表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劉文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施用第│有期徒│99年6 月│高雄地院99│99年9 月│          │99年10月│          │
│1 │二級毒│刑6 月│20日下午│年度簡字第│14日    │  同左    │4 日    │          │
│  │品    │      │6 時回溯│1082號    │        │          │        │          │
│  │      │      │96小時內│          │        │          │        │          │
├─┼───┼───┼────┼─────┼────┼─────┼────┼─────┤
│  │施用第│有期徒│99年6 月│高雄地院99│99年9 月│          │99年10月│          │
│2 │二級毒│刑6 月│7 日晚上│年度簡字第│21日    │  同左    │21日    │          │
│  │品    │      │11時30分│1083號    │        │          │        │          │
│  │      │      │回溯96小│          │        │          │        │          │
│  │      │      │時內    │          │        │          │        │          │
├─┼───┼───┼────┼─────┼────┼─────┼────┼─────┤
│  │施用第│有期徒│99年7 月│高雄地院99│99年10月│          │100 年1 │          │
│3 │二級毒│刑4 月│8 日下午│年度簡字第│25日    │  同左    │月3 日  │          │
│  │品    │      │2 時10分│1399號    │        │          │        │          │
│  │      │      │回溯96小│          │        │          │        │          │
│  │      │      │時內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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