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格因所犯如附表所列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3123、4374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文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