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曾逸誠姚水文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啟昌
上訴人
即被告
方慶輝
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65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600號、第208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65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正本,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7 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方慶輝。上訴人等雖於100 年7 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敘述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