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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進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進峰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進峰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7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6 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已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1 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宣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 告 │犯罪日期├─────┬─────┼─────┬─────┤
│號│    │ 刑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1 │販賣│3 年│98.08.19│高雄高分院│100.05.18 │高雄高分院│100.06.06 │
│  │二級│8 月│        │99年度上訴│          │99年度上訴│          │
│  │毒品│    │        │字第1991號│          │字第1991號│          │
├─┼──┼──┼────┤          │          │          │          │
│2 │販賣│3 年│98.11.05│          │          │          │          │
│  │二級│8 月│        │          │          │          │          │
│  │毒品│    │        │          │          │          │          │
├─┼──┼──┼────┤          │          │          │          │
│3 │販賣│3 年│98.10.22│          │          │          │          │
│  │二級│8 月│        │          │          │          │          │
│  │毒品│    │        │          │          │          │          │
├─┼──┼──┼────┤          │          │          │          │
│4 │販賣│3 年│98.11.02│          │          │          │          │
│  │二級│10月│        │          │          │          │          │
│  │毒品│    │        │          │          │          │          │
├─┼──┼──┼────┤          │          │          │          │
│5 │轉讓│6 月│98年10月│          │          │          │          │
│  │禁藥│    │中旬某日│          │          │          │          │
├─┼──┼──┼────┤          │          │          │          │
│6 │販賣│7 年│98.11.04│          │          │          │          │
│  │二級│6 月│        │          │          │          │          │
│  │毒品│    │        │          │          │          │          │
├─┼──┼──┼────┼─────┼─────┼─────┼─────┤
│7 │施用│2 月│98.11.10│高雄地院  │101.02.24 │高雄地院  │101.03.20 │
│  │二級│    │        │101年度簡 │          │101年度簡 │          │
│  │毒品│    │        │字第63號  │          │字第63號  │          │
├─┴──┴──┴────┴─────┴─────┴─────┴─────┤
│備註:編號1至6 所示之6 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0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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