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博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博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博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391號及100 年度簡字第5859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39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0 年9 月27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榆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