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瑞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文瑞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一)民國100 年8 月1 日、8 月4 日,分別犯有加重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0 年11月2 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嗣檢察官雖提起上訴,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遂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775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100 年12月30日確定;(二)100年8 月4 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 年1 月10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15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並於101年1 月31日確定;(三)100 年7 月2 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1 年2 月24日,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 │1 │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7 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100 年11│ │ │ │ │年度易字第1134號 │月2 日 │ ├──┼─────┼──────┼──────────┼────┤ │2 │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7 月│同上 │同上 │ ├──┼─────┼──────┼──────────┼────┤ │3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9 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101 年1 │ │ │毒品罪 │ │年度訴字第1581號 │月10日 │ ├──┼─────┼──────┼──────────┼────┤ │4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4 月│同上 │同上 │ │ │毒品罪 │ │ │ │ ├──┼─────┼──────┼──────────┼────┤ │5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 年│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2 │ │ │毒品罪 │ │319 號 │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