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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進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進鵬因加重竊盜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進鵬因加重竊盜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加重竊盜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均已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宣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 告 │ 犯罪日期 ├────┬─────┼────┬─────┤
│號│    │ 刑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行使│3 月│100.01.21 │本院101 │101.04.26 │本院101 │101.05.22 │
│  │變造│    │100.02.19 │年度易字│          │年度易字│          │
│  │特種│    │ 期間某日 │第360 號│          │第360 號│          │
│  │文書│    │          │        │          │        │          │
├─┼──┼──┼─────┤        │          │        │          │
│2 │加重│8 月│100.01.21 │        │          │        │          │
│  │竊盜│    │          │        │          │        │          │
│  │    │    │          │        │          │        │          │
├─┼──┼──┼─────┼────┼─────┼────┼─────┤
│3 │施用│5 月│100.04.12 │本院100 │100.11.16 │本院100 │100.12.16 │
│  │二級│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毒品│    │          │第6093號│          │第6093號│          │
├─┴──┴──┴─────┴────┴─────┴────┴─────┤
│附註:編號1 、2 所示之2 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9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