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進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進鵬因加重竊盜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進鵬因加重竊盜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加重竊盜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均已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宣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 告 │ 犯罪日期 ├────┬─────┼────┬─────┤ │號│ │ 刑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行使│3 月│100.01.21 │本院101 │101.04.26 │本院101 │101.05.22 │ │ │變造│ │100.02.19 │年度易字│ │年度易字│ │ │ │特種│ │ 期間某日 │第360 號│ │第360 號│ │ │ │文書│ │ │ │ │ │ │ ├─┼──┼──┼─────┤ │ │ │ │ │2 │加重│8 月│100.01.21 │ │ │ │ │ │ │竊盜│ │ │ │ │ │ │ │ │ │ │ │ │ │ │ │ ├─┼──┼──┼─────┼────┼─────┼────┼─────┤ │3 │施用│5 月│100.04.12 │本院100 │100.11.16 │本院100 │100.12.16 │ │ │二級│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毒品│ │ │第6093號│ │第6093號│ │ ├─┴──┴──┴─────┴────┴─────┴────┴─────┤ │附註:編號1 、2 所示之2 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