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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濬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濬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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