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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永村李爭春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憲章
指定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1196 號)」均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12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石憲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起訴之案號為「101 年度偵字第8126號」,惟本件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均誤載為「100 年度偵字第21196 號」,茲因上開誤載僅係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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