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石憲章
- 指定辯護人
- 顏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1196 號)」均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12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石憲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起訴之案號為「101 年度偵字第8126號」,惟本件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均誤載為「100 年度偵字第21196 號」,茲因上開誤載僅係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