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52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秉諺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548
9 號、101 年度偵字第43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616 號),爰不經通常
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謝秉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門號:0000000000號)、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秉諺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與借款人聯絡放貸收款之工具,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乘張簡文彬等人因急需金錢之際,貸予金錢予張簡文彬等人後,向張簡文彬等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借款人、借款時間、地點、金額、利息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嗣於民國100 年10月15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路2 號屏山國小校門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張簡文彬等人所簽發之本票、身分證影本共89張、帳冊1 本、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門號:0000000000號)等物。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害人張簡文彬、楊沈素珍、劉雪花、蘇明聲、陳金菊、吳金花、董家豪、吳秀女、蕭孟旭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100 年度偵字第35489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4 至28頁、第53至57頁、第66至70頁;101 年度偵字第434 號卷,下稱偵二卷,第4 至22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5至42頁)、蘇明聲身分證影本及本票影本各1 張(偵一卷第38頁)、陳金菊簽發之本票影本2 張(偵一卷第39頁)、劉雪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 張及本票影本1 張(偵一卷40頁)、董家豪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各2 張、識別證影本1 張及本票影本2 張(偵二卷第38、39頁)、吳秀女身分證影本及本票影本各1 張(偵二卷第40頁)、蕭孟旭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本票影本各1 張(偵二卷第41頁)、吳金花簽發之本票影本1 張(偵二卷第42頁)、帳冊內頁影本共11張(偵一卷第41至46頁、偵二卷第44至48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5 、7 所示部分,係於緊接之時間、地點,基於同一之重利犯意,對同一被害人放款2 次,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又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9 次之重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身心無礙,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從事高利貸工作,利用他人急需用款之際,收取重利,並要求被害人簽發本票或提供身分證件等供作擔保,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參以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本件收取高額利息之情節、次數;末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從事冷氣工,每月收入約18,000元至20,00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門號:0000000000號)、帳冊1 本,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件重利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現金84,000元,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供稱係其與女友欲用以購買機車之用,且無證據證明該現金84,000元係被告犯本件重利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被害人所簽發、提供之本票、證件等物,係被害人於借款後所交付予被告供為借貸之擔保,可供被告於被害人貸借之金額內求償,且被害人亦得清償借款而請求被告返還,非被告所有之物,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80 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6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借款人 │借款時間 │借款地點 │借款金額 │計息方式 │所犯罪名、主刑及從刑 │ │號│ │ │ │ │ │ │ ├─┼────┼──────┼──────┼───────┼─────────┼───────────────┤ │1 │張簡文彬│100年5月7日 │高雄市○○路│借100,000 元預│每10天為1 期,每期│謝秉諺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 │ │ │ │ │扣5,000 元利息│利息5,000 元(換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實得95,000元│年利率【5,000X3X12│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 │ │ │/95,000 】約為189%│M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帳冊壹│ │ │ │ │ │ │ │本,均沒收。 │ │ │ ├──────┼──────┼───────┼─────────┤ │ │ │ │100年6月22日│高雄市○○路│借100,000 元預│每10天為1 期,每期│ │ │ │ │ │與大昌路口 │扣4,000 元利息│利息4,000 元(換算│ │ │ │ │ │ │,實得96,000元│年利率【4,000X3X12│ │ │ │ │ │ │ │/96,000】為150%) │ │ ├─┼────┼──────┼──────┼───────┼─────────┼───────────────┤ │2 │楊沈素珍│100年9月19日│高雄市左營區│借100,000 元預│每15天為1 期,每期│同上。 │ │ │ │ │保靖街125號7│扣10,000元利息│利息10,000元(換算│ │ │ │ │ │樓之5樓下 │,實得90,000元│年利率【10,000X2X │ │ │ │ │ │ │ │12/90,000 】約為 │ │ │ │ │ │ │ │267%) │ │ ├─┼────┼──────┼──────┼───────┼─────────┼───────────────┤ │3 │劉雪花 │100年9月27日│高雄市左營區│借30,000元預扣│每10天為1 期,每期│同上。 │ │ │ │ │果峰街 │3,000 元利息,│利息3,000 元(換算│ │ │ │ │ │ │實得27,000元 │年利率【3,000X3X12│ │ │ │ │ │ │ │/27,000】為400%) │ │ ├─┼────┼──────┼──────┼───────┼─────────┼───────────────┤ │4 │蘇明聲 │100年8月22日│高雄市楠梓區│借2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 期,每期│同上。 │ │ │ │ │後勁南路 │2,000 元利息,│利息2,000 元(換算│ │ │ │ │ │ │實得18,000元 │年利率【2,000X2X12│ │ │ │ │ │ │ │/18,000 】約為267%│ │ │ │ │ │ │ │) │ │ ├─┼────┼──────┼──────┼───────┼─────────┼───────────────┤ │5 │陳金菊 │100年8月17日│高雄市○○路│借4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 期,每期│同上。 │ │ │ │ │與大仁路口 │4,000 元利息,│利息為4,000 元(換│ │ │ │ │ │ │實得36,000元 │算年利率【4,000X2X│ │ │ │ │ │ │ │12/36,000 】約為 │ │ │ │ │ │ │ │267%) │ │ │ │ ├──────┼──────┼───────┼─────────┤ │ │ │ │100年9月中旬│同上 │借1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 期,每期│ │ │ │ │ │ │1,000 元利息,│利息為1,000 元(換│ │ │ │ │ │ │實得9,000 元 │算年利率【1,000X2X│ │ │ │ │ │ │ │12/9,000】約為267%│ │ │ │ │ │ │ │) │ │ ├─┼────┼──────┼──────┼───────┼─────────┼───────────────┤ │6 │吳金花 │100年8月17日│高雄市鹽埕區│借3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 期,每期│同上。 │ │ │ │ │中信飯店 │3,000 元利息,│利息為3,000 元(換│ │ │ │ │ │ │實得27,000元 │算年利率【3,000X2X│ │ │ │ │ │ │ │12/27,000 】約為 │ │ │ │ │ │ │ │267%) │ │ ├─┼────┼──────┼──────┼───────┼─────────┼───────────────┤ │7 │董家豪 │100年7月26日│高雄市左營區│借60,000元預扣│每10天為1 期,每期│同上。 │ │ │ │ │軍校路國家體│6,000 元及手續│利息為6,000 元(換│ │ │ │ │ │育館停車場 │費3,000 元,實│算年利率【6,000X3X│ │ │ │ │ │ │得51,000元 │12/51,000 】約為 │ │ │ │ │ │ │ │424%) │ │ │ │ ├──────┼──────┼───────┼─────────┤ │ │ │ │100年10月11 │同上 │借30,000元預扣│每10天為1 期,每期│ │ │ │ │日 │ │3,000 元利息,│利息為3,000 元(換│ │ │ │ │ │ │實得27,000元 │算年利率【3,000X3X│ │ │ │ │ │ │ │12/27,000 】為400%│ │ │ │ │ │ │ │) │ │ ├─┼────┼──────┼──────┼───────┼─────────┼───────────────┤ │8 │吳秀女 │100年8月20日│高雄市三民區│借20,000元預扣│每10天1 期,每期利│同上。 │ │ │ │ │建國路與河東│2,000 元利息,│息2,000 元(換算年│ │ │ │ │ │路口家樂福前│實得18,000元 │利率【2,000X3X12/ │ │ │ │ │ │ │ │18,000】為400%) │ │ ├─┼────┼──────┼──────┼───────┼─────────┼───────────────┤ │9 │蕭孟旭 │100年8月15日│高雄市左營區│借5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 期,前1 │同上。 │ │ │ │ │蓮池潭 │2,000 元利息,│、2期利息各為7,500│ │ │ │ │ │ │實得48,000元 │元(換算年利率【 │ │ │ │ │ │ │ │7,500X2X12/48,000 │ │ │ │ │ │ │ │】為375%),之後每│ │ │ │ │ │ │ │15天付本金5,000 元│ │ │ │ │ │ │ │直到全部償還為止 │ │ └─┴────┴──────┴──────┴───────┴─────────┴───────────────┘